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27-1
无处分权人的笼统归纳
一、基本理念
无处分权人,系指无处分权人、准无处分权人和善意取得或者恶意取得活动中之各种无处分权人。这四种一类、二类的无处分权人可统称为“无处分权人”。
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尤其是制度物权法一致禁止无处分权人恶意处分他人的合法财产与合法权益,利用各种法律手段来惩罚他们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甚至于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等非成文法历来一直反对无处分权人的恶劣行为。
一类无处分权人,指完全无处分权人,或者单方恶意无处分权人,这类无处分权人在微观物权法中是被点名了的。他们的活动规律容易被认知、被发现。
二类无处分权人,指半有、半无处分权人,或者双方恶意无处分权人,以及准无处分权人,他们的活动规律比较难被认知、被发现。
无处分权人明知不能处分他人的财产而为之,性质上全部是“恶意处分”的行为,都要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单方恶意无处分权人,指无处分权人随意与恶意处分他人的财产,受让人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其无处分权而受让其财产。其结果形成了无处分权人“恶意处分”+受让人“善意取得”这种形式,可由无处分权人承担全部的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可免于追究善意取得人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这种做法,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财产交易的安全和提高交易的效率,同时用追回权、追偿权等权利来救济权利人主要是所有权人的损失。
双方恶意无处分权人,指无处分权人随意与恶意处分他人的财产,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无处分权而受让其财产,就是双方恶意串通合谋处分他人的财产。其结果形成了无处分权人“恶意处分”+受让人“恶意取得”这种形式,可由无处分权人和恶意取得人双方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全部的法律责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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