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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2-1(第4节)

原有的权利”,只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的财产或者权利因公平交易、交易安全和相关条件而消灭,财产或者权利转移到了善意取得权人方面;但是,动产抵押担保未届满期间发生的善意取得事件,虽然消灭的是财产所有权,但不等于消灭了财产抵押权。制度物权法和制度物权关系中特定的财产与财产权,更是不能轻易消灭的,如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永远是国家的,谁也不能消灭!

所谓“法定的不予保留原有的权利”应当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两个体系来区别对待。本物权法本章条106条“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是从普通物权法的角度来规定的,当标的物或者权利不受担保物权限制时,善意取得人、善意受让人、善意占有人取得财产与权利相对容易一些,除了特定的公共财产、遗失物、不明埋藏物、文物、特种动植物等特种物与物权之受特别法限制以外,几乎是“得到的权利,又相当于保留的(原有)权利”。本条款“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实际上是从普通物权法角度来规范的,是与条106条前后呼应的。

二、原有权利消灭条件仅限于动产

为什么善意取得之原有权利消灭条件仅限于动产呢?

善意取得之动产原有权利消灭条件,之所以仅限于动产,排除不动产在外,主要是由两种不同性质的所有权决定的。

动产的最大特点,是财产容易流动、交易活跃、容易折价、国家政策干预较少,所有权人容易了断用益物权人及其他物权人的关系。善意取得之动产原有权利消灭条件容易实现,受让人可以毫无牵挂也获取所有权。因此,物权法单独选取动产出让物,作为善意取得之原有权利消灭条件的专题对待。

不动产的最大特点是不能遗失与隐藏和被第三者所知道权属,尤其是登记过的土地权利,受国家土地政策干预较多,占用权人出租、出卖、跨业利用土地受国家政策限制;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用益物权人的物权连带关系比较固定,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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