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诚实守信原则,是针对遗失物所有权特别法律规定的一项原则。基于遗失物拾得人返还原物与上交遗失物的公信力考量,在这里要对于民法通则、合同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作一个重新梳理。
重新规范与调整的办法是,在首先肯定“诚实守信原则”的前提下,少给予或者短暂给予遗失物拾得人以权利,多给予或者长时间给予遗失物拾得人以义务。这种物权化方针,是与商品交易、物权交易的“平等交换”办法是不相同的。
一般情势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或者是对等的,就是“一分钱,一分货”那种斤斤计较式的交易办法。特别情势下,可以不讲究“平等交换”办法,只讲究“义务重于权利”,只加义务,少加或不加权利。有个别的遗失物拾得人,也同意返还遗失物给失主,也同意将遗失物上交有关部门处置,但提出这个要求那个要求的有些过分,甚至于有个别遗失物拾得人狮子大开口,弄得失主、有关部门下不了台。说轻点,这是越权行为;说重点,这是涉嫌不当要求不当得利,甚至于涉嫌欺诈或敲诈勒索。如此说来,当事人的行为不得当容易导致“好事变成坏事”,容易将善意占有人蜕变为恶意占有人,容易将事情的性质搞蜕变了。到头来,肯定是害人害已,得不偿失。
返还原物与上交遗失物诚实守信原则,不依以当事人签订合同为必要条件,只考量当事人的实际行动与行为结果。成语“完璧归赵”,指的是借用他人东西一定要按期完整地、完好地归还。那么,返还原物与上交遗失物“完璧归赵”,同样是一定要按期完整地、不附加条件地归还。延期的、不完整的、不完好的、不适当地附加条件地返还原物与上交遗失物,都是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表现,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5.与遗失物关系人和睦相处原则
与遗失物关系人和睦相处原则,指遗失物拾得人与失主、有关部门、信托保管人和第三人等义务关联人以和睦相处为原则。这是正确对待与正确处理相关的物权关系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