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94项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民法通则中有“失主”一说,这是老百姓通俗化的说法。物权法及其权威解读文本中没有这种说法。物权法条文规定为“权利人”,这是比较专门或者雅观的说法。权威解读文本将失主说为“遗失物丢失人”,这是雅俗共赏的说法。
民法通则司法“拾得物”一词,其含义不止“拾得遗失物”一种。拾得人拾得漂流物、漂散物、散落物、饲养动物等也包括在“拾得物”之中。其中遗失散落的饲养动物,有圈养、放养和跟人牵养的饲养动物之分,认识拾得物或者遗失物的焦点难点问题多一些。特别是如蜜蜂之类的不易识别的饲养动物,自动飞到他人饲养的蜂窝蜂巢中混在一起,往往会发生权属争议。其他的饲养动物可以作记号,蜜蜂也不好作记号,而且蜜蜂在采蜜期间每天来往飞行数十、数百公里,失主常常不知道其去向。饲养的蜜蜂遗失及其返还等,主要由道德法和习惯法规范与调整,法官见到这种案件也比较为难,最后动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相对地恰当处理罢了。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55条规定:“对旅客的遗失物品应设法归还原主。如旅客已经下车,应编制客运记录,注明品名、件数等移交下车站。不能判明时,移交列车重点站。”(第52条规定不得带入车内的5大类禁止或限制物品和食品不办理转送)
原铁道部是个官商合一的组织,于2013年大部制改革中撤销,成立了中国交通部中国铁路集团总公司,交通部旗下仍然设立铁路总局。目前只是减少了官办的成分,削弱了一些行政职能,增加了一些“商”的成分。所谓商,就是扩大了国有铁路系统的经营自主权。
目前《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这种部门法没有撤销而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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