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脏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上三项罪名,过去统称为“销脏罪”,现在的罪名比较专业与精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事立案标准为5000元,多次的(3次以上)或收购用于牟利的,立案标准为3000元。如果不符合以上立案标准,只能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收购脏物或有脏物嫌疑的物品进行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3项规定,明知是脏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需领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客观上有些无权取得的物品,到底是遗失物还是脏物也未可知。制度物权法是认死理的,普通物权法是温柔敦厚的。两种法律体系的物权价值观和人权价值观有很大的差别。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遗失物与脏物只有一步之遥。如拾得人见财起意,故意掩饰、隐瞒所得、所得收益,很有可能会将遗失物当作“准脏物”对待,将拾得人让与的遗失物当作“犯罪所得收益”对待。轻则给予嫌疑人治安处分,重则给予嫌疑人刑事处分。
尽管制度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有很大的差异,或许两者之间可以取长补短,优势互补,或者相辅相成。普通物权法对于遗失物以及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社会关系的规定是条分缕析的,在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各个方面很有一套,可以帮助制度物权法解决一些现实问题和焦点难点问题。制度物权法是刚性有余、柔性不足,以惩戒为主、以教育为辅,对于遗失物以及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的法律规定并不多见,只好回过头来求助于普通物权法救驾。如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就规定了担责范围和免责范围,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也规定了担责范围和免责范围,所有这些能够与刑法第312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5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