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犯罪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4)拾得人不享有遗失物的留置权。拾得人享有遗失物领赏权、准领赏权,是在于道德法与财产权法之间作出一个微调,既使得拾金不昧的优良传统作风得以延续,又使得老实人不至于太吃亏。但是,失主不支付酬金的,拾得人不享有遗失物的留置权。失主没有悬赏的,拾得人只能主张取得遗失物的保管费等费用;失主悬赏而拒绝兑现的,拾得人只能通过司法部门调解。
履行义务表现好的可以行使领赏权,指两种遗失物保管权人基于“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法定权利,无论遗失物领取权利人即失主是否与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签订合同,领赏权人均有这种经济补偿的物权请求权。
这里的“必要费用”,指遗失物保管权人保管遗失物的必要费用,如大件遗失物仓储保管费、搬运费,遗失物保鲜费与人工费,拾得人的误工费,招领广告费等费用。另外一种附加型领赏权,指拾得人基于“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的法定权利,无论遗失物领取权利人即失主是否与拾得人签订合同,领赏权人均有这种物质奖励性质的物权请求权。其中,民事主体拾得人的法定的两项领赏权是民事主体上相对稳定性的权利;而有关(公务)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支出的必要费用之项的领赏权是公事主体上或然性的权利,如果单从便民服务角度上考量,适当放弃这种权利也不违法;但有关(公务)部门为失主权利人垫付的招领广告费用一般不会减免。
履行义务表现不好的不可以行使领赏权,指保管遗失物的义务人因“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