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此价值时,为3%;对于动物,为3%;物对于受领权人具有价值的,拾得人的酬金应依公平衡量原则确定。”其实,这种细化的规定,对于受赏权人(拾得人)和出赏义务人(遗失物受领权人)双方都有底子,免得因酬金或者酬金比例问题发生争论。另外,德国民法中的赏金,不是因为有悬赏都有赏金,而且是没有悬赏也都有赏金,只不过是将“赏金”写成了“酬金”而已。
当然,德国民法关于酬金方面也肯定是有限制性条件的。德国民法典第971条第(2)款规定:“拾得人违背通知义务,或者在询问时隐瞒拾得的,排除请求权。”此项请求权,是获得酬金的权利被法定剥夺而不存在。这一款,与中国物权法本条第3款“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的规定,意思上完全相同。
三、除权条件
1.法定的除权的条件
法定的除权的条件,指由法律规范与调整的除权的条件。简单说来,第一,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这是对于当事人经济补偿权的除权。第二,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这是对于当事人物质奖励受偿权的除权。物权法是这么规定的,但除权的条件还有拓展性条件、惩罚性条件。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事实发生后,还要根据其侵权的性质来决定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
所谓侵占,就是当事人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占为已有。民事责任的侵占,指拾得人将数额较小的遗失物占为已有,拒不交出但不构成犯罪,需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或者附加治安处罚的行政责任。拾得人将数额微小的遗失物占为已有,没有按时交出但不构成犯罪,根据具体情况免除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且免除附加治安处罚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侵占,指拾得人将数额较大的遗失物占为已有,拒不交出构成犯罪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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