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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44-1(第3节)

不履行应尽的义务,甚至于反义务。

物权法本条第3款“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的规定,是“侵权之诉”的民法规定。作为民法的法律之一,往往省略了“刑事之诉”的规定,本条本款也是如此。

拾得人隐匿遗失物据为己有的,性质就严重了。构成侵犯所有权的,遗失物所有权人可以请求拾得人偿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拾得人缴出。拾得人的报酬和费用支出请求权被立即除权。拾得人将数额较大的(例如超过价值5千元的)遗失物据为己有,拒不交出构成犯罪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国刑法第270条还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所谓“数额较大”,指5千至2万元以上;所谓“数额巨大”,指10万元以上。

以上几种规定,将隐匿遗失物据为己有的、保管的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已的、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的,统一作为“侵权之诉”来除权和“刑事之诉”问罪,是双管齐下的法律,比物权法严厉得多。

作为侵权法与刑法,是一门科学。首先,我们应当明白个人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民事侵占罪与公事侵占罪有着本质的区别;其次,个人侵占罪与非罪应当有严格的界限,“委托保管(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和“无委托保管的他人的遗失物”应当有严格的界限。职务侵占罪、公事侵占罪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侵占公共财产,是知法犯法,是侵犯公众的财产,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显然是广泛的和更加恶劣的。个人侵占罪、民事侵占罪是公民利用自己的机会侵占私有财产,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显然是狭窄的和不很恶劣的。为什么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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