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私人、国家、集体和其他权利人,但无人认领的此类“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最后归国家所有(地方政府支配)。(2)物权法是普通法,物权法第114条的规定是普通物权法的规定,文物保护法是特别法,文物保护法第4条的规定是制度物权法的规定。制度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立法与实施,只能是在不损害文物保护法原则的条件下,正确处理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法律关系,正确处理遗失物与文物的物权关系。
物权法第114条作出了折中主义的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包含有以下几层意思:(1)按照两分法正确处理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是遗失物的按照本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是文物的按照本文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2)按照两分法扩大客体的搜索范围。遗失物由单纯的动产遗忘物扩大到不明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文物由单纯的埋藏物扩大到漂流物、隐藏物等遗忘物。(3)按照两分法正确处理两种法律关系。尽管物权法是比文物保护法晚颁布了二十多年,按照立法法关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仍然优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因此,物权法不能随意删除属于文物的范围,但可以弥补文物保护法的不足之处。(4)物权法立法者认为本法不是侵权责任法,对于遗失物关系人的侵权责任轻描淡写,对于文物关系人的侵权责任不置可否。
二、处理原则
1.两条原则
拾得人拾得漂流物,或者发现人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应当遵从两项基本原则。
第一条原则,是依法正确判别与公平处理的原则。即不具有文物价值的遗失物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执行,具有文物价值的遗失物或者无主物参照文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失散的饲养动物准用漂流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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