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乎行为规范。拾得漂流物的处理,首先要平衡发现人与所有权人的物权关系,首先要尊重道德法与自然法。
第二,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及时处理权或应急处理权。漂流物不是一般的遗失物,更要及时处理或者应急处。漂流物脱离失主控制的时间越长、距离越大,对于失主越是不利。显然,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及时处理权或应急处理权是必需的,且是有利无害的。首先,允许发现人打捞、拾得漂流物包括落水的人物,在漂流物与漂流人同时存在的情势下,发现人应当先救人后救物。倘若发现人只救物不救人就涉嫌犯罪,自古以来见死不救是大罪过;倘若发现人先救物后救人就涉嫌故意犯错误,也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次,发现人不只是“及时”地向有关部门送交或者指示交付漂流物,则必须是“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送交或者指示交付漂流物。漂流物数量大、体积大、面积大、重量大而发现人自己无法处理时,或者对于打捞人有生命危险之虞时,应当通过手机等办法第一时间报告公安部门来处理。
1966年以来国际海事组织成立了无线电通信、搜寻和救援和航行安全委员会,中国也是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之一。《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对于中国每个公民有效。倘若发现人即中国公民在国际公海上行为不当,触犯了国际法,那不仅仅是个民事责任问题,更加重要的是国际纠纷、国际形象的问题了。
第三,注意财产权保护与人身权保护相结合。某些大件漂流物的打捞存在困难与危险,发现人只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打捞漂流物。漂流物不是陆地上的遗失物与遗忘物,不是立等可取的那种漂流物。打捞漂流物需要一定的设备、人力和一定的戏水技法,只要物不要命的办法是不可取的。发现人自己擅自打捞漂流物出现伤亡事故,应当由他自己负责,与失主没有关系。失主自己和请求他人打捞漂流物同样地要安全第一。
《吕氏春秋?察今》中有个刻舟求剑的故事,后引申为不懂变通,墨守成规,或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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