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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51-1(第3节)

权利人即使在恶劣的社会、人文、自然环境中也有灵活多样的处理办法,因此上比埋藏物权利人主动放弃其控制权、管领权、支配权或者占有权的较少一些。如果说再比较一下,埋藏物和隐藏物权利人比漂流物、遗失物权利人主动放弃其控制权、管领权、支配权或者占有权的较多一些。因为,漂流物、遗失物权利人所发生的事情是近期的平时的事情,权利人维权一般是有希望,除非是脏物、准脏物就缺少希望。埋藏物和隐藏物权利人所发生的事情一般是远期或特殊时候的事情,接触到恶劣的社会、人文、自然环境的时候较多,脏物、准脏物也较多,权利人维权或者嫌疑人要求归还原物的希望和机会,比漂流物、遗失物权利人的希望和机会少了许多,故主动放弃其控制权、管领权、支配权或者占有权的较多一些。

5.埋藏物的法律关系主要集中于文物保护法,其次是物权法和民法通则,或者说主要集中于成文法,较少涉及到道德法(涉及到发现古代墓葬的除外)。隐藏物的法律关系主要集中于物权法、民法通则和刑法、著作权法,其次是文物保护法,或者说主要集中于成文法和道德法,其次是习惯法。

第三,隐藏物与埋藏物的处理办法求大同而存小异。总体上说,隐藏物与埋藏物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最为贴近。但需要认真地从中找出异同点,并从中找出最佳平衡点和最佳处理办法。可以肯定的是,所发现的隐藏物,既是隐藏物、又是埋藏物的,按照埋藏物的法律来实行,因为埋藏物的概念大于隐藏物的概念。

《德国民法典》中只有埋藏物的概念,没有隐藏物的概念,可能是将这两者合并在一起了。

隐藏物一般是近期发生的多、远期发生的少,无论是合法的和非法的隐藏物是相对的容易找到所有权人的,而且必须要花大力气找到所有权人及其他权利人。

理论上,隐藏物的非法人是无物权人、零物权人、负物权人,但在脏物、准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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