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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55-1(第2节)

让和合意式转让两大类别。法定式转让是主流转让的形式,具有普世的价值观和规范化的要求。

1.从物法定式并强制式转让

法定式转让,是指主物转让时,一定要遵从“从物随主物转让”的规则。否则,是不合法的转让,因此造成受让人经济损失的,出让人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法定式转让,又称之为强制性、肯定式转让。出让人转让某一特定财产的主物,肯定要连同从物一起转让。否则,是错误的、违法的转让。

譬如所有权人出让商品房,必须要到有关部门注销房屋登记,并将房屋与产权证书一同转让给受让人。这就是强制性、肯定式转让。否则就违反了物权法注销登记和登记对抗主义法则,出让人要承担法律责任。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的转让,同样地必须要到有关部门注销登记,并将相关证书一同转让给受让人。这就是强制性、肯定式转让。否则,就违反了物权法注销登记和登记对抗主义法则,出让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2.从物合意式并自由式转让

合意式转让,是指主物转让时,是否要实施“从物随主物转让”的做法,完全由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但有一个前提,出让人要担保不实施“从物随主物转让”的做法,不会对于受让人的财产安全造成直接损害。

总之,除了从物的法定式强制式转让以外,其他的都可以实施从物合意式自由式转让。其法理基础,就是合意交付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相比,具有自主自由、灵活机动的特点。无论是完全耦合式或者半耦合式的从物转让,从物是否随主物转让,主要由出让人和受让人双方约定解决(法定式强制式转让除外)。

3.从物强制式与自由式相结合的转让

一般而论,无论是主物的转让亦或是从物的转让,强制式与自由式相结合是难以想象的。然而,仔细一想,这种情况又是客观存在的。

客观地说,这里的“强制式”和“自由式”都变态的形式。此处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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