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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59-1(第2节)

方法,核心问题是要弄清“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的真实含义,弄清哪种所有权人和哪种用益物权人。

二、一般分析

通过两类孳息的性质特征比较,就会得知不同的法律关系与适用条件。

1.天然孳息的法律适用方法

天然孳息主要产生于农村种植养殖业,是农村劳动力与土地两大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孳息。种植业的主要成分是土地租赁权人、永佃权人和其他租佃人,因此,孳息的主要物权主体是农用土地的用益物权人;养殖业的主要成分是从事畜牧业、渔业的地产所有权人,因此,孳息的主体是畜牧产品或者渔业产品的所有权人。

中国是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国家,农民、渔民、牧民、林民等农民均不拥有自己的土地所有权,仅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即地产的所有权,他们都是用益物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由此可见,从不动产权利人群体分析,天然孳息的最大群体,就是用益物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然而从动产权利人群体分析,天然孳息的最大群体依然是所有权人。如庄稼、果实、牲畜、家鱼等等所有权人,其工作性质工作目标就是获得果实即天然孳息,他们当仁不让地成为天然孳息的主要权利人。

鉴于中国农民一律取消了农业税费的情况,农民们的农业所得几乎相当于土地所有权人的所得。在解读物权法本条款时,我们可以忽略农民阶级用益物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代之以承包经营权人和天然孳息物的所有权人身份。其他的土地使用权人,如从承包经营权人手中租赁取得的农用地使用权人,应当称之为天然孳息物的用益物权人,这一点,我们应当分辨清楚。

本条款所规定的“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容易弄混淆。应当澄清的是,此项“所有权人”,是天然孳息物的所有权人,认定为土地承包或者农业承包的主要权利人,是天然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称之为地产所有权人,而非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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