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首先是包括政府、企业、单位和个人,即一切涉及到利息的权利人。第一部分,关于利息刚性的规定较多,如规定利率的上限和下限是多少,什么时候调整银行利息,政府管制相当严格,相当于计划经济的成分。第二部分,租金、股息、利润提成等法定孽息,弹性的规定较多,国家并不规定其收益上限与下限是多少,政府对此不作硬性规定,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这一部分,相当于商品经济或者市场经济的成分。
权利人取得法定孳息,一定要与国家各个时期的经济政策相吻合,要与国家的调控目标相吻合,同时要与商品价值规律相吻合。要说“交易习惯”,这才是最大最主要的交易习惯。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本条款规定了“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但是,千万不要忘记所有权取得的限制语“依法”二字。任何单位和个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必须是合法取得、合法支配、合法转让。
即使是双方当事人有合意、是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其前提条件,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严格遵守国家的金融、财政及其他管制的政策,这种政策更是物权法之大法。这并非是公法、公权侵略私法、私权的缘故,而是最大最主要的交易习惯法。譬如,禁止放高利贷法,这在1911年辛亥革命时就提出来了。孙中山先生倡导“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和“禁止放高利贷”等民生主义政策,直到现在及至以后,仍然有借鉴作用。
对于私募基金放高利贷行为、成立非法钱庄洗黑钱行为、组织传销获取不当孳息行为、持卡人恶意透支银行借贷不还本金和利息行为等等欺诈性行为,国家出台了许多金融监管法规,可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中国物权法所规定的内容,主要分为普通物权法所指之法定孽息的归属和担保物权法所指之法定孽息的归属。担保物权法关于债权人之法定孽息的归属,比之普通物权法关于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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