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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60-1(第2节)

无论如何,用益物权肯定是受制于所有权的,总限制条件多些,总自由度小些。

所谓“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于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普通物权法系中是高等级的自主物权,对于低等级的他主物权具有控制权、领导权和重要权利取向的决定权。

所谓“用益权”,系指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第三等级的物权人,对于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占有、使用的权利。如宅基地使用权人对于所有权人的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地役权人对于所有权人或用益物权人的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所有这些均没有收益的权利,仅从权能上分析,便可得知这两大类不动产与真正的用益物权确实不同,确实是低于一个物权等级。不动产或者动产“用益权”的主要类型是使用租赁权,俗称借用权,与收益租赁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用益物权的别名是收益承租权。

所谓“信托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或者特定的动产委托他人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这种权利低于用益物权且略高于用益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出租给他人使用,外表上好象也是用益物权人,但其权利受用益物权人的限制。

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受所有权限制和法律要件限制的相对独立、又与所有权保持物权关系的他物权与定限物权。其与所有权的关系,是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关联的物权关系,两者之间实际上带有隐形信托关系。如收益租赁权人、农佃权人与所有权人的关系,包括有财产受托与委托占有、保管的隐形信托关系。如收益租赁权人、农佃权人不履行义务,不向所有权人交租金,所有权人有权解除租赁关系,并向用益物权人要求赔偿损失。

用益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唯有不动产才能保证物权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不动产的自然属性是不容易移动或者不能移动的,并且是稀缺资源和可以经久耐用之物,其标的物又是容易被所有权人监视的,其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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