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使用权仍然是农民阶级基本生活保障的有力措施。
宅基地使用权,严格地讲还算不上用益物权,顶多算作是享用权、用益权。用益物权的权能有三项: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而根据物权法第152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人仅仅具有占有权和使用权,没有收益权,而且所缺少的一项权能“收益权”,是用益物权最重要的一项权能。
笔者观察分析,农村三级集体的宅基地土地权是统辖权。就是各级集体组织按照各自的权责,对于管辖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依据县级以上政府的政策和事权,进行统一辖理的权利。
五、地役权是相邻共有性质的用益权
地役权,是指权利人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限制他人的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不动产的便利程度与效益的权利。
传统物权法中的地役权,一般指农用土地或者农村土地的地役权。现代物权法的地役权,权利主体与客体有些扩大,而且主要发生在城市。
农村的地役权主体就是农民,这个比较简单。城市的地役权主体,可分为一类主体和二类主体。一类主体如道路的建筑商或者地产商、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市政公司、电信公司、网络公司、暖气公司等,这些权利人,对于他人的土地或者个别的建筑物具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至于收益的权利,是专业收益的权利,属于土地不动产上间接的权利。二类主体就是业主,对于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的一类主体运作的土地占有与使用,这一类权利人可以称之为用益权人。
农业地役权主体,因为是单一类型的权利主体,地上权、地下权和空间权的相邻关系也是单一的相邻关系,其相邻关系不会延伸得太远。城市或者说工商业、生活区上的地役权主体,因为是复合类型的权利主体,地上权、地下权和空间权的相邻关系也是复合的相邻关系,其相邻关系可以延伸得很远很远。
农村地役权客体主要是土地,很少关系到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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