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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65-1(第2节)

中国古代即早在远古的夏商周时期,就已经开始土地所有权公有制。著名的《诗?小雅?北山》所说的“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确立了土地的归属和国民的归属。这种情形,与古代罗马法、日耳曼法、印度法、伊斯兰法是一致性的。在古代,人员的流动没有现代社会这么方便自由,光是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自然资源的利用就大打折扣甚至等于零。

况且国家、集体财产的创造与保护,均需要人群、族群来完成。古代社会,国王代表国家,土地所有权王有等于国有。国王成为全国土地的最大信托所有权人兼直接统治、管制、管领、支配、控制人。

古代印度以土地国有制或者王有制为基本制度,国王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凡是土地用益物权人占有土地者须皆得向国王缴纳赋税。土地的占有形式是村社制。村社中的耕地一般分给各家使用,而牧场、森林、水渠等则由村社社员共同占有和使用。目前中国农村的土地用益物权制度,形式上应当与古代印度“统分结合”的承包经营方式差不多。如果说中国现在的村组是集体,古代印度的村社也是集体,但财产的分配方式可能有本质上的区别。前一种是由自由民自给自足、自主经营与分配,后一种是奴隶受制于奴隶主的非自主经营与分配。

目前农村的土地制度非常接近古代日耳曼法的土地所有制。(1)土地用益物权公有制。该法上的土地占有制实质上是一种土地用益物权公有制度,称之为自由农民土地占有制。(2)土地统辖权是马尔克公社统辖权。日耳曼人组成以地域划分的马尔克公社,公社所在地及其周围的土地就成为整个公社的财产。(3)马尔克公社社员的宅基地与自留地。社员房屋所占土地及与之相连的小块园地属社员家庭所有。(4)自然资源用益物权公有制。河流、森林、山坡、牧场属公社共有,社员共同使用;耕地也属公社共有,但分配给家庭耕种。对耕地,社员拥有使用权、收益权(用益物权)。(5)大土地所有制即国有制。这种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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