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等法律,都附有侵权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大量的行政责任(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分等)和刑事责任(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主要集中于大量的行政经济法部类中。由此可见,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上的规范与制衡,是由以制度物权法为主体、以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为辅助的庞大的规范与制衡体系,比西方国家传统物权法要严格得多。
各个国家地区的物权法绝大部分集中于不动产物权的规范与制衡方面,而土地等自然资源权利的规范与制衡最为显赫。中国物权法融入了公有制的物权主体,形成了牵头式主体与跟进式主体的大联合格局,对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也无需浓笔重彩,用很大的篇幅来确认与保护用益物权,弄清其权利与义务的范围。
21世纪初中国物权法出台之时,中国的自然资源管理制度以及自然资源权利的规范与制衡问题,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形势与越来越严峻的考验。客观上,土地、矿产、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稀缺匮乏性和容易破坏性等不可逆转的性质特征。以土地资源为例,土地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中国人多地少,特别是耕地稀少构成了严重的险情,在国土总面积中,不能或者难以利用的沙漠、荒原、戈壁、冰冻、盐碱地和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环境破坏、人为搁荒等占去相当大的部分……。
总之,自然资源权利的规范与制衡问题会牵一发而动全钧,万万不可等闲视之。
二、法律规范
自然资源权利的规范与制衡问题,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是配套工程。
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规定是很多的,主要的规定有:《宪法》第9条第2款[自然资源合理利用与限制条件]、第10条第4款[必须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土地管理法》第3条[土地合理利用的基本国策],《农业法》第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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