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规定”,指合理利用资源的具体义务人遵循“谁利用,谁负责”的原则。
虚用权利、滥用权利和环境污染,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自然资源利用上的三大公害。
宪法、土地管理法等300多部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都十分重视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旨在消除自然资源利用上的三大公害,对于用益物权的义务规定得非常仔细。对于同一类型的物权进行高强度、高密度的规范,这是史无前例的,充分说明了自然资源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合理开发利用的特殊性。
一本名为《土地法律小全书》的专业书籍,收录了2007年3月份以前出台土地的法律、法规共220部(约占全国法律、法规、条例、条令、规章制度的22%以上),分为“综合”、“规划与耕地保护”、“土地权利与登记”、“土地利用”和“土地监察与法律责任”五大内容。其中,“土地利用”的政策物权方面占有91部法律法规,几乎相当于220部总量的1\/2,约占全国法律法规的9%以上。从这些大量的法律法规中,主格调是突出国家和集体的权利,同时重点规定用益物权人关联性的责任与义务。
用益物权人履行义务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一般分析
1.自然资源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合理开发利用的特殊性
土地、河流、海域、矿产等重要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产生活最重要的必需品,也是经济社会赖以发展的基石。但这些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相对稀缺性、匮乏性、贵重性、用途特殊性等固有特征。因此,要求用益物权人格外珍惜自然资源的使用与利用,不能虚用、滥用权利,不能因自然资源的利用造成环境污染,不能抛开所有权人的管制胡作非为。
虚用权利,就是占有人取得使用权后人为地荒废土地资源,使得资源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用。
滥用权利,就是占有人取得使用权后,野蛮地开发利用资源,造成自然资源的过度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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