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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70-1(第4节)

值的最大化。并且,河流、矿产、森林等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对于土地有着天然的依附性的。

所有不动产用益物权的权利义务,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权利义务发生或多或少的联系,因此,自然资源的特殊性决定了以土地用益物权为中心履行义务的特殊性。

土地用益物权的义务,总的来讲,或者说多数时候,不是单方面的义务,而是与所有权人、监管权人、统辖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共同履行的义务。就是说,土地用益物权的义务是关联性的义务。

5.自然资源的特殊性决定了用益物权人“专地专用”和“合理利用”义务的特殊性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的不动产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三项权利。在中国,多为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自留地使用权、四荒地使用权,以及依法行使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特许权。用益物权人于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义务。根据土地的权利和土地用途来履行相对应的义务,是一贯制的既定方针。

用益物权人利用土地的共同原则之一,是“专地专用”和“合理利用”制度。

用益物权人应当保证既不浪费、毁损土地,也不擅自挪作他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使用土地的单位与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有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6.自然资源的特殊性决定了此项用益物权取得和行使义务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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