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性、局限性的,这一点必须弄清楚。
其法理基础:是由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之间的关系决定的。他们的物权关系由合约结成纽带,所有权人不得随意违背合约而践踏他人应有的权利。如果所有权人违背合同法,应当承担赔偿用益物权人损失的责任。用益物权是可以与所有权并立的物权,当事人依法取得的用益物权后,对所有权人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经过与所有权人协商一致可以依法转让用益物权的权利。用益物权同样有一定的支配权、排他权,可以直接行使权利,不受所有权人的干涉和第三人的侵害。
其法理基础可以从政策物权和技术物权两个方面来认识。因为内容调整的缘故,对于技术物权的法理基础确实是有一些冲击。技术物权是不容易调整的,其法理基础有一定的稳定性。
物权法规定的四大类用益物权全部是自然资源类用益物权,除了地役权以外,容易被政策物权所调整。“调整”与“干涉”的界限不太容易划分清楚。如果物权法加入了房屋收益租赁、汽车收益租赁等用益物权方面的内容,不容易与公权力搅和在一起。那末,套用技术物权的制度来解读“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容易理解一些。
例如,某商人租用某业主的商铺合同是三年,价格也谈妥了。后来,某业主见某商人的生意很好,商铺的价钱可以水涨船高,就开始反悔,要求大幅度提高租金,或者提前终止合同。某业主的行为,在撕毁合同之前属于“所有权人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在撕毁合同之后违反了合同约定。前者违反了物权法,后者违反了合同法。
二、一般分析
1.根治“三大公害”是所有权人或者信托所有权人的第一要务
已知虚用权利、滥用权利和环境污染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自然资源利用上的三大公害。三大公害可能存在于用益物权人方面,也可能存在于所有权人方面。
所有权人虚用权利就是该作为而不作为,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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