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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71-1(第4节)

的所有权,由政府代替民众行使所有权。政府是受托人,广大人民群众才是委托人。政府信托所有权是一级信托所有权。除此之外,中央或者地方国有企业如果经营自然资源,形成了二级信托所有权。但是,集体企业如果经营自然资源,不应当属于信托所有权,而应当与其他权利人一道享用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其理由是,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集体所有。即使是法律规定集体有农村土地(包括耕地、牧地、林地、狩猎地、渔业地、自留地、宅基地、四荒地等)所有权,也只是名义上的所有权(没有土地处分权为虚权),严格地讲,农村集体不具有土地资源的所有权和信托所有权。

倘若所有权人带头污染环境或者对于其他人污染环境而不加以制止,同样是毁损、破坏自然资源,这是第三大公害。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是国家,如果国家不带头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或者是仅仅为了经济效益而放弃了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其他使用权人、利用权人也会跟着有样学样,更加肆无忌惮共同破坏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制度。

中央或者地方国有企业如果带头污染环境,属于二级信托所有权人带头违反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规定,政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遭到罚款等处罚,应当是国有企业与政府各出一半的罚金,而不应当由国有企业单独承担。这样设置才是公平合理的。现实情况是,一遭遇环境污染事件,总是要国有企业来全部承担,政府却袖手旁观,一毛不拔。就是说,凡是国有企业履行的防治环境污染事件的义务,是一半的义务,另外一半的义务在于投资企业的相关政府—中央或者地方政府。

2.所有权人或者信托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中国物权法不同于自然资源私有制国家的物权法。最根本原因是西方国家的物权法是私法,没有将国家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集合在一起进行规定。中国的自然资源实质上全部是国家所有的。私人所有权是结构相对单一的动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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