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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74-1(第2节)

宅基地使用权和城市屋基使用权之类的用益权人(大致上物权比用益物权矮小一级)。这些不动产权利人的补偿权都已经被忽视。另外还有其他一些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补偿权人的用益物权人。

第二,违法追究制度不够严格。

如《条例》第34条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评估师出具虚假或者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评估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这种行政处罚几乎是隔靴搔痒。更有甚者,对于地方政府假借公共利益名义行使商业征收拆迁的根本没有处罚规定。特别是对于暴力拆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没有处罚规定。

全国很多律师对于《条例》有许多批评建议,但至今也没有什么改观。

以上介绍的是一部专门法补偿法的漏洞,其他专门法补偿法同样地存在一些漏洞。所有这些,已经从法制的源头上造成了中国征收征用和补偿制度不完善的窘境,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日益增多。

二、一般分析

下面几大重要问题,有待于广大公民关心与支持,有待于有关立法机关予以重视并尽快解决:

1.关于“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概念与适用范围应当及时解决

近30多年来中国大规模的城镇化、工业化和房地产市场化浪潮中,劳民伤财的违法征收征用事件层出不穷,全国有很多地方酿成了伤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很多土地开发项目是房地产无良商家打着“公共利益”招牌,干着“非公共利益”的勾当。更有甚者,一些带头违法乱纪的政府官员竟然怂恿无良商家为非作歹,竟然视经济补偿权人的生命如草芥、视经济补偿权人的财产如废物,作出了许多伤天害理的蠢事。《条例》实施后,仍然有不少地方的政府官员与无良开发商密谋违法乱纪,事后没有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法律责任的追究!

2.关于征收征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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