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48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75-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75-1

海域使用权的根本性质与等级序列

一、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亦称海域用益物权、海域利用权,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对国家所有的、或者是对国际所有并且中国有权开发利用的特定海域具有排他性的使用权的总称,是一种极其重要、极为特殊的用益物权之一。

其是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特许使用权的一个重要门类,在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者确认、保护、行使、限制等方面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是为补充部分。但有些海域使用权项目不能设定抵押权,更不能设定质权、留置权,故在《物权法》中未将海域使用权列入担保物权篇目之中。

广义上的土地所有权方面,海域是唯一没有实行土地所有权二元的物权类型,尽管绝大多数海域是靠近农村地区。《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条明确了海域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根本原则,与宪法规定的水流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宗旨相吻合,符合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原理。海洋亦称“蓝色国土”,在人类文明史上和经济发展史上起着重要的作用。依据本法第46条的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法人所有。国家法人是法定的海域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即专属所有权主体。

2001年颁布的《海域使用管理法》标志着正式建立了海域使用权制度。虽然该法法没有启用“海域用益物权”概念,物权法沿用了“海域使用权”概念,但学过物权法后我们就知道了这两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和互换的。

法律意义上的海域,是指国家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范围从海岸线开始到领海外部界线为止。物权意义上的海域,是指包含法律意义上的海域和商业意义上的海域。商业意义上的海域,还包括海洋专属经济区、国家可管辖区和在国际公海上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等海洋区域等权利。

海域使用权的一般特点是:

1.一般为特许使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