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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79-1(第2节)

列为最高控制等级由国家主管部门进行严格的跟踪管理,消除矿产资源探采私有化、自由化的严重的负面影响。全国的特定水域、滩涂之养殖权、捕捞权属于第二类特许用益物权,应当列为高控制等级由国家主管部门进行严格的跟踪管理,国家海域之养殖权、捕捞权应当严格于内陆之之养殖权、捕捞权。其中,陆基与海基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不能与矿产资源国有化的大政方针相抵触,非国有制的特许用益物权对象一定要限制在较小的比例之中,中外合资的特许用益物权的设立一定要慎之又慎。特定水域、滩涂之养殖权、捕捞权,一般是指海域、海滩范围内的养殖权、捕捞权,是本国政府对于本国海滨地区渔民特批的较长期限的、不得随意转让或设定担保的特许用益物权。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制度是一种“公私兼顾”的新型物法制度,对于中国基本经济制度发生了巨大影响。国家可以根据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适当调整物权关系,但不以探矿、采矿、取水自由化为原则。对于关系国家重要自然资源产业安全、国计民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依法进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对于海域内的各种矿产资源更要进行国家主权维护和产业、产权维护。

改革开放的特殊时期,一定要坚持自力更生发展中国的矿冶事业和水务事业的正确路线,一定要禁止公权私化和打击出卖国家和民族利益的腐败无能行为,一定要捍卫国家重要自然资源的产业安全,一定要合理利用本国有限的矿产资源,一定要谨慎放权和合理收权。

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水资源作为不动产的一个种类,以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主义为要件。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需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审批,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修改后的新水法基于水资源的所有权制度,对于取水权是否登记生效,进行了三级分类处理:一是登记生效。单位和个人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因为该项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且使用量大,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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