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的发展与产业安全、国有经济的持续发展、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环保利用关系极其密切,故在财产所有权专控上和用益物权专控上均应适用于特别法规范与调整,保护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重要财产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黄金、稀土、石油、煤炭、宝石等宝贵矿产资源流失十分严重,一些腐败无能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外国商人和本国权贵利益集团胆大妄为地输送利益,在官商勾结与官官相护的过程中,许多违法犯罪分子的原罪没有得到及时的追究,正义事业必须对此进行无限期的追究。
意大利民法典第826条第2款规定“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属于国家森林资源的林木、矿藏所在地的土地所有人不享有开采权的金属矿、石矿、石灰矿,无论何人以何种方式在地下发现具有历史、考古、古人种学、古生物学和艺术价值的物品……都属于不可处分的国有财产。”资本主义财产私有制的意大利对于矿产资源的国有化专控法律尚且如此,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的中国有什么理由搞矿产资源私有化、自由化?
矿产资源私有化、自由化的争论,在法学界和在民间早已有之。广州日报2012年4月10日发表的两篇文章很有针对性。在封面二版头条上,发表了中国社科院博士时卫干的《稀土乱局应成其他行业前车之鉴》:中国稀土储量占全球的36%,但产量占全球的90%以上,美俄澳三大国,稀土储量占全球的37%,但产量均为零。中国几乎是世界稀土贸易的唯一供给方。
中国稀土素有“南赣州北包头”之说,但两地的环境污染触目惊心。而且稀土行业一直存在大规模私挖滥采、黑市交易、出口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使得稀土行业产能和环保双双失控。仅赣州一地因为稀土开采的矿山环境恢复性治理费用就高达380亿元,远远高出稀土行业近些年的利润总和。而在包头,已经形成了占地11平方公里的世界上最大的“稀土湖”,堆放尾矿浆1。35亿吨,其附近就是远近闻名的“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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