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关系。也是特许用益物权的一个门类,但法律关系上比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之类的特许用益物权宽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滩涂使用权包括利用国家水域、滩涂的养殖权和捕捞权,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不得改变水域、滩涂的用途,不得擅自变更、转让与消灭其取得的水域使用权。滩涂使用权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是其辅助工具。将滩涂使用权进行债务担保,一般只能由滩涂的所有权人限制性地进行。滩涂所有权不能设定担保物权。
水域使用权概念与滩涂使用权几乎是一模一样的。但实际上仍然是有一些区别的。就使用权的客体而言,水域这种标的物指的是江河湖海之类大面积、大体积水体与水流,利用水域从事养殖业、捕捞业肯定胜于滩涂。水域不一定依赖滩涂而存在,但滩涂离不开水域与水体,否则就不能从事养殖业、捕捞业。滩涂一般是指江河湖海岸边的沼泽地,俗称浅滩,存在一些小面积、小体积水体与水流,从事养殖业、捕捞业时需要向周边的水域引水、排水,即通过周期性的换滩涂中的水才能保证水生动物的健康生长与存活。
为什么水域使用权与滩涂使用权几乎是一模一样的?一则,因为两者之间是相互依赖的关系。水域、滩涂之间本身是个生态循环系统,淡水养殖与海水养殖光是喂饲料是不行的,也不经济不合算。一些草料是从滩涂即沼泽地中直接获得,直接投放鱼类食用。并且如草鱼之类的食草鱼类喂饲料也不合适。在滩涂中种植红木林的生态环境更加理想,连鸟粪和树叶也可以鱼类的好饲料。在滩涂中从事养殖需要在水域中取水或者排水。实际上使用权人只有将水域、滩涂一同利用起来才能收到较理想的效益。二则,渔业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条文上总是把水域、滩涂两种使用权并列起来,以便于整体地保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就难以整体地保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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