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所以,大家出于公心对于林地的承包期标准期限都没有意见。
但是对于耕地、草地的承包期标准期限的意见,质疑承包期标准期限有不适度之嫌,主要是有的人对于分配关系的质疑。这些土地是农民们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并且是征地补偿的主要地种。人的一生中不知道有多少个30年,许多新人要等待30年才得到分配,他们本来的有物权变成了等候的无物权,确实是个大问题。诚然,频繁的调整承包地对于承包人是有不利的一面,但重新分配只不过是让他们少得一点而已,而人家未分配的权利等于零呢。
第二,林地承包人很少有垢病的地方,而耕地、草地承包人有些令人垢病的地方。
种植树木不光是能够取得经济效益,更大程度上是取得环境保护的生态效益。特别是果树,既能为人们提供美食,又能制造氧气,还能调节气候、美化环境,水土保持,是一举多得的好事。
林地承包人不会污染土地,也不会人为的搁荒土地、浪费土地。很多林地的承包人在树林中从事间作,种上粮食、蔬菜等作物,或者在树林中放牧家禽、家畜等。在承包土地用益物权人中,数林地的承包人最有“承包”责任感和最守承包信用的。
而某些耕地、草地承包人有些令人垢病的地方。有的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修建房屋,有的成年累月搁荒土地、浪费土地,特别是过度放牧对于草原环境的破坏性和很大。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从法理上、职业道德上和承包合同上各个方面来分析,为了落实土地经营承包责任制,缩短耕地、草地的承包期标准期限,是有一定道理的。
二、一般分析
1.承包期长短适度问题
有关专家学者提出的两个论点“承包期过短,难以调动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开发土地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短期行为和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和“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农业经济发展趋势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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