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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96-1(第4节)

那个时候,如果强制推行“登记生效主义”—“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的话,一些刁蛮的集体或者个人故意不登记,以躲避向国家交公粮、余粮或者土地租金的义务,岂不是“弄巧成拙”了吗?另外,农民家庭承包责任人也是通过一纸合同,向村集体上交提留款等杂费的,也是有些人不愿意向县级以上政府机关登记而自行其是。

“不以登记为生效的要件”是人为造成的,将登记生效主义(一级登记生效要件)的硬约束,降低为登记对抗主义(二级登记生效要件)的软约束,也是人为造成的。

“不以登记为生效的要件”和将登记生效主义的硬约束降低为软约束,客观上是潜规则;登记生效主义,才是正规则。从理论上到实践上,应当统统“扶正祛潜”。

估计四,可能是因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早已掌握了每个农村单位的耕地、草地、林地、荒地、未利用地的面积而不惊慌。

估计五,可能是将着重点放在承包合同上和交易效率与安全上,放宽了登记的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不进入市场交易,也不发生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等问题,

估计六,可能是基于土地公有制、农村基层组织的自治权利和减少登记负担、便于承包地和承包关系调整等方面考量,放宽了登记的要求。

估计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政策物权,承包地是依据政策分配的土地,这本身具有特殊的排他性效力,某种意义上优于登记政策的效力。

二、日本实施统一的登记生效主义制度

统一的登记生效主义制度是法制化国家的主流制度。

《日本不动产登记法》不动产登记对象是:(1)所有权;(2)地上权;(3)永佃权;(4)地役权;(5)先取特权;(5)质权;(7)抵押权;(8)承租权;(9)采石权(第1条)。所有登记对象,是不论“一级登记生效要件”和“二级登记生效要件”的,均依“登记事项证明书的效力”(登记薄的誊本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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