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公共所有制条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高于传统用益物权人的权利,或者相当于制度信托共有权人的权利。至于土地所有权人是国家还是集体并不重要,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否标准的用益物权人也不重要,重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具有土地利用权、土地作用权、土地享用权并包括土地流转权。事实上,农村土地所有权名为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而国家行使土地的权利高于集体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名义为“用益物权”,而行使土地的权利略高于传统农地用益物权人的权利。
从定量分析上考量,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农用土地使用权确实具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项权能,从这一点上来看,中国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义为“用益物权”并无过错。
从定性分析上考量,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土地公共制条件下的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是相对独立自主型土地利用权、土地作用权、土地享用权并包括土地流转权,或者相当于制度信托所有权人或者制度信托共有人的权利。
本质上,传统的用益物权制度是由所有权制度决定的,起核心作用的是所有权制度。而新型的用益物权制度是由所有制制度和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三个方面决定的,起核心作用的是所有制制度。传统的用益物权很少由政策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新型的用益物权很多由政策物权法即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公有制或者共有制条件下的用益物权制度,与私有制条件下的用益物权制度是根本不同的,从法律关系到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全然不同的。
越南是跟着学中国搞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于1995年10月28日颁布的民法典并无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用益物权的规定,只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土地流转权的主体,是原一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即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人。土地流转以后,土地流转权人可变更为土地收益租赁权人、土地流转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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