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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签订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7项主要内容,载明流转的事项与理由,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即生效,即可抵抗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向发包方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必要的手续和登记的义务,可以合同生效机制更加完备。
二、专地专用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原则(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这是农用土地“专地专用”的原则,并且是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具有更高的法律约束力与强制力。
1.统一的“专地专用”原则
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出租人、承租人、互换人、转让人、受让人等等所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共同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简单地说,就是共同遵守“专地专用”的原则。
所谓“专地专用”的原则,就是依据国家的土地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农业用途的土地应当专门用于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不能擅自改变其用途用于土木工程建设项目,也就是不能将农用土地擅自改变为建设用地。这一条原则规定,不仅仅是专门针对农民阶级的,而是针对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特别是“18亿亩土地保护红线”的政策,国家已经反复强调了许多次数,这是一条雷打不动的铁政策、铁原则。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原则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是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国家土地权属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基本理念是:(1)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不能改变为集体、个人的土地所有权,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不能改变为个人的土地所有权,但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依据一定的土地用途和补偿办法可以改变为国家的土地所有权;(2)单位、个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改变为单位、个人的土地所有权;(3)任何单位和个人流转土地只能流转或者转让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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