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关系。外表上是“原有的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承包关系不变”,内容上是“将承包关系转变为收益租赁关系”。这不是开玩笑的,如果是一两年的转包和出租则出现物权争议少一些小一些,如果是长期的转包和出租那物权争议就大了、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租赁权和土地使用权,其作用不光是在农用土地使用权本身,可能会有连带的或者拓展的权利与义务。
譬如,关系到种田补贴、种子化肥机械等政策性补贴,出租人、转包人与承租人、受转包人之间怎么协调?又如,转包和出租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后,关于青苗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和其他费用怎么分配?众所周知,真正是为种田而种田,出租人、转包人与承租人、受转包人之间的利益空间都是不大的。但青苗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和其他费用是大事,是关系到当事人几十年的补偿费,也是一笔可观的数目字。
我的家乡湖北省东南一个新市,有一个叫侯安杰的老板2006年“承包”(承租)了耕田近万亩,2008年“承包”(承租)了耕田2万多亩,租用的耕田遍及大冶、阳新两个县市、8个乡镇、35个村,每年固定的种田工有300多人,临时短工上万人次,雇请了6名管理人员,而他只用呆在家里坐镇指挥就行了。侯安杰拥有身家数百万,成了响当当的粮老板。类似侯安杰的这种老板,还有黄开广、柯愈安等一批新兴的致富典型。(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官网2008年10月31日大冶市种粮大户侯安杰“走进”《新闻联播》)
必联网题目为《2012年(第八届)招标采购行业年度评选获奖名单出炉》上,广告了《湖北省大冶市侯安杰农业专业合作社项目》,投资总额288万元,具体项目不详。
侯安杰以农业专业合作社承租土地,相当于1958年以前的农业高级社形式,也相当于中国台湾的合作化形式,但跟人民公社的集体化也不同。人民公社集体化是以生产队为基础,并有生产大队、人民公社的法定集体组织形式,生产资料、劳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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