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50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03-1(第2节)

整。

倘若耕地和草地部分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对于承包人影响不大,或许不调整。比如说,一户牧民家中分到数百亩草地,毁损几亩影响不大。或者说,一户农民家中的承包地很多,家中很多人外出打工,承包地荒废了不少,这种情势下也不一定调整。一则是少量的耕地严重毁损对于他家里影响不大,二则是他家承包土地有违约的事实。从调整承包耕地和草地的程序来看,如村民会议未通过、乡镇主管部门未批准也不行。

以上第1项~4项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法律赋予新增人口以优先权,对于未成立承包关系的权利人,可以优先于耕地和草地部分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而调整承包地的申请人。这三项规定很好,但物权法没有同样的规定。

所谓“小调整”,主要对象不是第1项,而是第2项~4项。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而调整承包地的概率很小,且限制性条件较多。因新增人口未成立承包关系的权利人,人数较多,且从来没有享受过承包权,限制条件较少。

第二,表示“大稳定,小调整”的对象是耕地和草地。

之所以将耕地和草地列为“大稳定,小调整”的对象,是有客观原因的。对于林地,即使是因自然灾害而严重毁损,也不允许调整。因为林业“专地专用”的政策性强,不容易歇业和转业,生产经营周期长,收益慢,承包期也较长,一般没有预留的机动林地、依法开垦的林地、承包方依法或自愿交回的林地等。所有这些,没有耕地和草地那么容易列为“大稳定,小调整”的对象。

稳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调动承包人植树造林积极性,鼓励对林地的长期投入和保管,防止乱砍滥伐,保护生态环境。林地一般作为增收的手段,不象耕地那样,属于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林地每亩单位的政府补贴也没有耕地和草地那么多,为国家减少了负担。

第三,表示普通法的规定不敢对于特别法的规定进行修正。

物权法是普通法,物权法本条款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