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的数字在内。
如果允许农村集体发包人每隔10年调整一次,耕地的承包期在法定的30年期限内共调整3次,草地的承包期在法定的30年~50年期限内共调整3~5次,对于“稳定承包关系”和“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不会有什么多大的冲击。
内部调整,不是全部剥夺原承包人的承包权,而是让他们让出一小部分承包地给予没有分到承包地的人使用。因为是公平合理的,大多数村民和发包人是可以理解的,相信大多数人对此是支持的。草地也可以内部调整,由发包人每隔10年调整一次。这样的设计,一点也不离谱。因为最初的法定承包期名义上的15年、实际执行的就是10年的期限。
诚然,过去农村在法定的10承包期以内,3年一小调,5年一中调,8年一大调,这才是叫做“对承包土地频繁调整,一不利于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不符合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要求;二不利于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容易造成短期效应”。
1995年3月28日***批转农业部意见中指示:对于确因人口增加较多、集体和家庭均无力解决就业问题而生活困难的农户,尽量通过“动帐不动地”的办法解决;也可以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大多数农民同意,适当调整土地,但“小调整”的间隔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
三、物权政策应当与村民自治协调起来
很多专家学者提出,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待三农问题和土地承包,政府应扮演社会公共事业者和服务者的角色,由过去的“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有限型政府”转型。
应当看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适度的合理的调整,不但没有必要进行封杀,而且是很有必要加以推广,加以规范。而且,这根本不是一件坏事,而是一件利于集体、利于个人、利于社会的天大的好事!
应当承认,适度的合理的调整承包地,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农村土地承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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