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涉及到林地的是否调整问题;承包地收回政策中涉及到耕地与草地的是否收回问题,没有涉及到林地的是否收回问题。
原则上,对于林地,既不允许承包地调整,也不允许承包地收回。因为林地的承包经营与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相比有其特殊性。林业生产经营周期长,收益慢,风险大,承包期也长;况且,国家一直动员各种力量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改善环境,低碳生活,为子孙后代造福,是利国利民的双赢好事。稳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调动承包人植树造林的积极性,鼓励对林地的长期投入,加强对林木的精心管理,防止因林地产权的不正常变动而过早地伐木甚至于乱砍滥伐,使得林地承包人吃上定心丸,更好地敬岗爱业,并稳定地增加个人劳动收入。
承包地收回政策,是土地管理过程控制、土地产权适度调整的大政方针,是土地公有制和中国国情的具体情势使然。土地公有制条件下和人多地少的现实情势下,需要政府干预和公众参与的共同土地资源管理制度,需要稳定绝大多数承包经营权人的地产权,需要收回某些人的承包地,需要将收回的耕地、草原重新分配给无地或者少地的村民,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健全一整套适合于中国现阶段的农用土地产权进入与退出制度。总之,包括“不得收回”、“暂时不收回”(或者“准不收回”)和“应当收回”或“强制收回”在内的承包地收回政策,是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各个方面来统筹考量的,符合管理学上的一般均衡原理、自然资源合理配置原理和物权法学上权利义务搭配原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的是承包地收回的基本政策,这种政策包含有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承包地不得收回”是理顺农地产权的主要的物权化方针。
“承包地不得收回”是理顺农地产权的主要的物权化方针。这是在确认承包方合法权益基础上有的放矢地维护权利,表面上是对他们既不加权、也不减权,完全是个平权形态。而普遍性维权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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