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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09-1(第2节)

得相当容易。尽管出台的政策文件比承包制以后少得多,发生征地和拆迁的争议则很少。

经济补偿形式,包括按亩数、肥沃和郊区、非郊区等条件给予不同地价的补偿,同时为被征地的村庄安排若干国家正式职工和临时工,给予他们农民提供有机肥料、电力和自来水供应等诸多方便条件,给予他们的子女以入托、入学、就医和入城市户口的诸多方便等等。这种“一揽子补偿方法”一共持续了37年以上,一直到90年代初期才一告一段落。并且不光是国家征地是这么补偿的,集体企业征地也基本上是这么补偿的。就是说,即使是在实行了家庭承包单干制和取消人民公社以后,这一揽子补偿方法仍执行了一段时间。

1975年宪法规定了对城乡土地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的的内容。1978年宪法的规定与1975年宪法规定的基本一致。中国由于政治派别的发酵,以上三部宪法已经是几乎找不到她们的影子了。分析其征地义务,“征购”比“补偿”的力度更大。“补偿”是象征性收购,“征购”是商品性质或者赎买性质的收购。

“收归国有”是以上三部宪法的共同条文,其意义包涵了土地所有权的逐步国有化,以便于适应未来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趋势。该条文无疑是高瞻远瞩的,无可厚非的。

二、八二宪法土地征收补偿政策

八二宪法,是对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新宪法的总称。之所以说她是新的,是因为其对于七八宪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

八二宪法出台时,并没有“补偿”方面的内容,直到2004年3月14日第4次修改八二宪法时才加入的内容。

八二宪法初始原文是第10条第3款的短句“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征用。”没有提“征收”、“补偿”,也没有提“收归国有”。八二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修正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加入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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