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来了。因为后来所谓的生产经营责任制,搞了所谓的两权分离,国有企事业单位赚了钱交了税就不用上交利润了,这些单位的用地,有些难以算作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有些难以不算作公共利益的需要。类似“公共利益”的问题很多。
由于笔者在前面的《解析物权法42》详细论述过“公共利益”的范围,故不赘述。
当然,宪法不是专门法,什么事情都往宪法上推是不公正的说法。那么,从五四宪法到七五宪法、七八宪法提出了“收归国有”的中心词,八二宪法为什么不提呢?政府征收农民土地以后是不是成为国有的?
征收与征用的区别,法学界认为有以下几点:
1.二者的后果不同。征收的后果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则是土地使用权的的改变。
2.二者的适用条件不同。征用一般适用于临时性的紧急状态,也适用于临时性的公共用途。征收可不受以上条件限制,即使不存在紧急状态,为了共同利益的需要,也可以实施土地征收。
3.二者的适用法律不同。征收主要适用于土地法和城市规划法。征用适用的是紧急状态的法律。
4.二者的适用补偿不同。土地征用,如果标的物没有毁损、灭失,就应当返还原物;而在土地征收的情况下,于所有权已经转移,所以不存在返还的问题,但补偿费相对更高一些。
5.适用的程序不同。征收要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是对于所有权的严重限制,所以征收比征用更为严格。
三、专家学者对于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质疑
大陆的绝大多数专家学者是吃皇粮国税的,端人家的碗,服人家的管。对于一些法律批评不得,对于宪法更是不敢评头品足。八二宪法所倡导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是全世界有史以来最为奇怪的法律条文之一。近三十年来,很少有人公开质疑其法理基础的合理性,甚至于有人说其是最合理的。
物权法出台以后,物权法理进一步明朗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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