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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19-1(第2节)

很简单,既然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进入流通领域,他们既不能出租、也不能抵押和转让土地,根本不是用益物权对象。

目前,所谓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指的是农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不包括建设用地之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即使是农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所谓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仍然是个虚权,不是实权,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人不能自主买卖土地,也不能将农用地改变为建设用地,最关键的处分权是没有的,最多是个信托的农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但国家法人就可以买卖全国城乡的土地,也可以将农用地改变为建设用地,这才是实在的土地所有权人。

2.用益物权的辨识

国有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完全是用益物权对象,唯一的用益物权对象是指有偿使用型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型、无偿使用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存在收益租赁关系,故不能形成用益物权关系。只有将划拨型、无偿使用型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为有偿使用型建设用地使用权,才能形成土地的收益租赁关系和用益物权关系。

很多人不理解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益租赁关系,物权法和特别法、专门法从来没有谈及这个问题。这种收益租赁关系是隐形的并且是其他方式替代或者转化的。譬如,业主购买到房屋,而房屋的价格包括了使用土地的价格。使用土地的对价,不是用来购买土地的,而是用来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与房屋屋基和周边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名义上是“购买”的,而实质上是“租赁”的。因为对于土地使用权不是分期分批付款的,并且是隐形、搭配付款的,并且业主不是直接与土地所有权人打交道,当事人往往感受不到收益租赁关系的存在。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益租赁关系是这样的:国家法人是建设用地的出租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建设用地的承租人,这样就形成了70年有效期的收益租赁关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这种主体是单一的,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也是单一的。国家法人作为土地所有权人主体是复杂的,行使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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