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53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26-1(第3节)

第一,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的横向比较

物权法只提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协议等三种设立方式,没有提挂牌这一形式。本法采信的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3条及其相关的规定,没有采信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2条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第4。1条的规定。

据立法的内部资料显示,有三种意见占主流地位:一种意见认为,增加“挂牌”、“作价入股”、“土地租赁”等使用土地的方式;一种意见认为,出让经营性用地,均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限制协议出让的范围。前两种意见完全肯定了“挂牌”这一方式,后一种意见对于协议出让这一方式持有怀疑的态度。

物权法出台时没有采信相关的部门法和一些专家学者的意见,可能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基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考虑。某些部门法虽然有一定的立法根据和道理,但部门的法规效力不及法律的效力,故舍弃了下位法的规定而采信了上位法的规定。另一方面可能采信了成熟的法制地区的专门法。如香港地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主要有拍卖、招标、和协议三种形式。

第二,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的纵向比较

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基本相当,操作规程、竞价方式、控制手段也基本相同。两者之间所不同的地方有以下几种:

一是竞价人的认定有区别;二是政策调控的对象不同;三是法律救济的途径不同。

前者法律救济的途径是行政诉讼的途径。有法学专家学者指出,而因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的,应通过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后者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民事诉讼救济的途径。因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设立承包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的,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人民法院审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