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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28-1(第2节)

均需经双方当事人确认通过。

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可看作交易合同,但是不同于一般的贸易合同。因为一般的贸易合同于货物交付完毕或者货讫两清之时,合同因完成使命而终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并不能货讫两清之时完全终止,因为国家作为土地专属所有权人,还要按土地使用的期限长期地监控土地的用途,对于使用权人的地表权、地上权、地下权等权利进行全面的、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跟踪管控。建设用地的界址、面积等基本的用地数据情况,是进行“四全”跟踪管控的重要参考资料之一。

三、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是土地所有权人对于土地用益物权人批准的地表、地上、地下的平面与立体空间,即允许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行使的分层次的权利。

土地、空间资源的合理配置利用,受城市规划建设、功能特征、美学价值、土地资源的可利用度等条件的制约,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以及权利人分层次的三大权利,同样地受以上主观和客观条件的制约。

确认或者设立地表权、地上权、地下权等分层次的权利,需界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扩大及的空间,标明建设用地占用的面积和四至,建筑物、构建物以及附属设施的高度和深度,是确定三权并立的平面、立体、四至方位的事实要件。

四、土地用途

土地用途,是国家物权政策的一大内容。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统一执行“专地专用”的大政策,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制止土地资源的无序化开发利用、污染土地和闲置、浪费土地等。否则会影响到地产经济的均衡化发展,从而破坏土地资源或者破坏城市规划建设。

土地用途与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着根本的利害关系。土地出让人一旦批准受让人的土地用途,一般情形下是不能反悔的,尤其是建筑物、构建物交付使用时是如此,出让合同中的受让人擅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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