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1)铁路用地。指铁路线路及场站用地,包括路堤、路垫、道沟及护路林;地铁地上部分及出入口等用地。(2)公路用地。指国家和地方公路(含乡镇公路),包括路堤、路垫、道沟及护路林及其附属设施用地。(3)民用机场。指民用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4)港口码头用地。指人工修建的客、货运、捕捞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相应的附属建筑物用地,不包括靠水位以下部分。(5)管道运输用地。指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的管道及其相应的附属建筑物用地。(6)街巷用地。指城乡居民点内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公共停车场。
7.水利设施用地
水利设施用地,指用于水库、水工建筑的用地。
包括:(1)水库水面。指人工修建总库容≥10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以下的面积用地。(2)水工建筑用地。指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水电站、场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8.特殊用地
特殊用地,指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狱、墓地等用地。
包括:(1)军事设施用地。指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和营房等。(2)使领馆用地。指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用地。(3)宗教用地。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4)监狱场用地。指监狱、看守所、劳改所、劳教所、戒毒所等用地。(5)墓葬地。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附属设施用地。
以上8类建设用地含32种建设用地,约占3大总类的33。33%,15大中类的53。33%,占168个小类的19。05%。建设用地的实用价值、经济用途是其他各类土地的用途所不能比拟的。
以上所列举的全部的建设用地,包括划拨用地和非划拨用地在内。根据物权法第137条“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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