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的做法,是模仿了香港地区的“最高期限”制度。香港地区规定,除一些特殊用地批租时间较短以外,香港和界限街以南九龙半岛的土地批租期限为75年,界限街以北九龙半岛的土地批租期限为99年。以上的“批租”,相当于中国大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2.土地出租与使用期限
以上使用期限,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使用期限。土地使用权出租的使用期限,只能在建设用地出让的最高使用期限以内进行有效。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8条第2款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请注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不是“建设用地所有权出让”。同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不是“建设用地所有权出租”。这个分寸,我们要掌握清楚。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土地所有权国有制,转让、出租土地,不是转让、出租土地所有权。
3.最低使用期限
这里的“最低使用期限”,即受让人动工开发土地的期限,不是指建设用地最低要使用几年,而是指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后,必须要在2年之内使用其取得的建设用地。这是针对某些受让人获得土地使用权以后,长期搁置不用,待价而沽,炒卖土地,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秩序,脱离了政府的监管,加重了购房者的负担等不良现象,进行的一种调控行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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