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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29-1(第4节)

《限制目录》第十一至第十四类的建设项目是:(1)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1种);(2)城市主干道项目(1种);(3)城市休憩集会广场项目(1种);(4)其他项目(6种)。

以上第十一至第十四类的建设项目,对于建设土地出让采取“零使用权和零使用期限”或者“减使用权和减使用期限”,主要从出让土地的门槛限制上作文章,往往由上级政府部门进行纠察,主要措施是依照用地标准来防止过多的占用城镇土地。

尤其是“其他项目”中禁止占用耕地。这些其他项目包括: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大型娱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项目;低密度、大套型住宅项目(指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低于1。0、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赛车场项目;公墓项目;机动车训练场项目。

第二类:禁止用地项目中的特殊的使用期限

国土部要求,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禁止目录》第一至第十五类的建设项目是:(1)煤炭项目(3种);(2)石油、天然气和化工项目(12种);(3)信息产业项目(2种);(4)钢铁项目(4种);(5)有色金属项目(6种,含离子型稀土原矿池浸工艺项目);(6)黄金项目(1种,含在林区、农田、河道中开采黄金项目);(7)建材项目(7种);(8)医药项目(9种);(9)机械制造项目(15种);(10)船舶制造项目(2种);(11)轻工项目(19种);(12)纺织项目(1种,含74型染整生产线);(13)烟草项目(1种,含卷烟加工项目,但改造项目除外);(14)消防项目(7种);(15)其他项目(6种)。

以上的6种“其他项目”是:(1)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2)高尔夫球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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