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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30-1(第2节)

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赔偿。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国家土地财政收入组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土地出让金的收入支配,地方政府留取7成,中央政府留取3成。其中,各市、县留取的土地出让金,须提取15%以上的资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如果土地使用者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收入不能兑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也不能落实,甚至于影响到农村征地土地补偿费、社会保障资金等费用的落实到人。由此可见,土地使用者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一损俱损,可能会损害多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5条,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对于农村组织和个人的利益,也包括在其中。

3.征缴土地出让金可以限期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完成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赔偿。

其中,“六十日内”的时限规定,是行政权利行使或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通行的时限或者时效。征缴土地出让金可以限期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完成,是通常的时限节点,其时间设置是合理、合据的。此条例,再一次提及“解除合同”和“请求赔偿”,说明了土地出让合同的严肃性,对于缺乏诚信的建设单位即土地使用者起着警戒作用。

本条款只讲“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但出租宗地属于原划拨(承租)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手续的,应重新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需要签订合同,而是通过“国有土地划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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