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请求赔偿损失,或者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等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采属地主义的作法,是个大政策、大原则。因为建设用地使用权长达数十年,最高可达70年使用期。为了防止以后政权更迭或者司法机关合并、转移等情况发生而影响到诉讼的麻烦,一般而论,合同双方会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中载明上通过某某仲裁委员会或者某某人民法院来寻求解决争议的办法。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中第39条就规定了这种制式条款。
其实,在《解析物权法137》中,已经部分地论及解决争议的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案件调整对象的,一律采取行政法庭立案和判决的方式进行,依据行政诉讼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均以合同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属于民事纠纷调整对象,救济途径是采取民事法庭立案和判决的方式进行,依据民事诉讼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条款的法律调整对象,是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均以合同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如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到民事立案庭立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上,均有其对应的立案参考资料。譬如,第四大类“买卖合同纠纷”中,就有“招标投标买卖纠纷”、“拍卖纠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等内容;第五大类“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中,就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和“房屋拆迁合同纠纷”等内容。
因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设立承包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的,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时也应适用《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