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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35-1(第2节)

的原状原貌的是小变更。反正在土地用途变更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都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以变更合同条款形式改变土地用途的,还要依法到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签订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

二、变更类型

土地用途变更分为以下各种类型。

1.本位性变更与非本位性变更

(1)本位性变更

本位性变更,指由一种用途的建设用地变更为另外一种用途的或者几种用途的建设用地,或者是由一种来源性质的建设用地变更为另外一种来源性质的建设用地,包括已经启用的和空闲的建设用地在内,都可以纳入“土地用途变更”的对象来对待。简而言之,本位性变更,就是国有建设用地在保留建设用地物权地位不变条件下具体用途上变更。

这种“从一种建设用地到其他种建设用地”的用途变更,是最频繁、最复杂的一种变形类型。更有甚者,因为将利用地、已利用地、未利用地等形式存在,可能存在事前变更、事后变更、事中变更等各种形态的变更。就已利用地或地上已有建筑物、构建物来说,所谓的“土地用途变更”变成了“建筑物、构建物用途变更”,即变相变更、隐性变更,这也是需要注意的一个方面。

由一种用途的建设用地变更为另外一种用途的或者几种用途的建设用地,是由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客观条件造成的。无论如何,大量土地与小块土地的变更,地表权、地上权、地下权、地役权等权利的变更,往往是与修建、改造建筑物或者地上附着物密切相关的。衡量是否变更、是否一种用途与几种用途的变更,主要看是否存在修建、改造建筑物或者地上附着物的主观能动性和客观条件。城市规划的需要、公共利益的需要、权利人利益的需要等等因素决定了本位性变更的可行性与法律的适用性。

由一种来源性质的建设用地变更为另外一种来源性质的建设用地,指由政府划拨的建设用地改为政府出让性质的建设用地。划拨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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