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设施,指与主体建筑物及构建物配套工程的设施。如房子的配套工程有院墙、道路、管线、车库、电梯、楼道、防空洞、篮球场、文体室等配套设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二、一般分类
1.自建式建筑物所有权
(1)民事主体的自建式建筑物所有权
自建式建筑物所有权,又称自设式建筑物所有权,指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是自己设计建设,自己设立并享有建筑物所有权,并对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享有使用权。
本条款“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规定,就是属于自建式建筑物所有权。在出让土地上形成的自建式建筑物所有权,称之为“出让地自建式建筑物所有权”;在划拨土地上形成的自建式建筑物所有权,称之为“划拨地自建式建筑物所有权”。
其自身的物权架构是“自己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自己建设的建筑物所有权”。
(2)国事主体的自建式建筑物所有权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建式建筑物所有权,是常见的自建式建筑物所有权,统称为“国家制度信托的自建式建筑物所有权”,也分为“国家制度信托的出让地自建式建筑物所有权”和“国家制度信托的划拨地自建式建筑物所有权”。其自身的物权架构是“国家土地制度信托所有权兼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己建设的建筑物(制度信托)所有权”。总之,这种自建式建筑物所有权,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外表上是与一般民事主体的自建式建筑物所有权一模一样的,而本质上是不同的。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产是全民所有的财产,而真正的财产所有权人是全体人民,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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