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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44-1(第2节)

担保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而且受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主要指一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二手以下使用权人随同房屋一起流转,是在特定条件下和特定对象之间流转,也也就是原土地用益物权人向新土地用益物权人的土地使用权流转。这跟土地所有权人向土地用益物权人出让土地所有权的物权化办法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国家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质上是国家信托土地所有权旗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与其他单位、个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其流转程序、方式、收益分配关系是与众不同的。其中国有企事业经营单位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存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两种情形。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授予该类权利人以相对自由流转的权利,在理顺产权关系的前提下理顺市场关系。

2.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按照“房地合一”和“地随房转”政策与原则,在没有特殊政策的特殊情势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之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等流转方式,都是需要在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之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等流转方式启动之后才能跟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了“房地合一原则”:“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房屋所有权流转是个主流转、可得利的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个从流转、不一定得利的流转。两种不动产流转的物权化方针政策是不一样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卖、交换和赠与。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出让,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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