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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49-1(第5节)

抵押或者因抵押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变更登记、因购买房改房而获得土地使用权之变更登记、因继承、受遗赠而获得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之他项权利之变更登记及其他变更登记对象,要求当事人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土地权属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一并提交。

(2)要求当事人于15日内申请登记的

抵押合同变更之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出租之变更登记、抵押权或者地役权申请注销异议登记、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房产变更的变更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被批准的变更登记、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注销变更登记,或者土地之他项权利之变更登记及其他变更登记对象,要求当事人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土地权属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一并提交。

以上土地登记日期的规定主要载于《土地登记规则》中,《土地登记办法》中很少土地登记日期的规定。可以看出以上登记日期都十分紧张,对于需要申请登记者以很大的压力。可能是因为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对于土地用途与权属变更抓紧程度上、全国信息化统计管理的时间点上要求很严格的缘故。至于对于各种延迟变更登记者以什么形式处罚,可能需要各地的土政策来进行规定。

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或者被依法剥夺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或者丧失,这一类变更登记实为注销登记。当事人应当主动申请注销登记,各地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不主动登记的或以采取自行单方面强制注销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或者丧失方面可以不受登记时间的限制,而及时登记是非常必要的。

土地权利的变动或者运动,最大量的,还是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即通常所说的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另外就是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就是这样一些规定。而采取登记生效主义调控办法,可以及时发现其中的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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