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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50-1(第2节)

地方政府对于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回收并进行公开出让,因此此类合同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也是批准变更合同的重要一环,按照国家政策和法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于30日内缴清不低于出让价款的70%,60日内全部缴清。《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原划拨土地的使用证书,当土地用途与经营性质改变时,需要向原颁证机关交回证书并换发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以上三个变更登记条件,缺一不可。

(2)集体建设用地的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规则第52条规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接到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文件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和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所谓“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的,不是属于集体的。所谓“农村集体土地所集体所有”的规定,主要是指农用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并且是虚拟的土地所有权。这是中国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弊端之所在。从土地物权化法理上似乎一下子也很难解释清楚。

八二宪法制订时,人们将土地所有权限于“土地的占有形式”来图解,自从民法通则将所有权定位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大权能以后,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实质发生了巨大的的变化。究其实,农村的农用、建设用地所有权实际上一直是被国家掌握着,集体及集体成员一直是处于土地用益物权地位,特别是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地位更加明显。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实际上也是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只不过是法律条文没有明说罢了。毫无疑问,此类土地使用权也是需要由国家划拨改为国家出让的形式,完成所有法定的程序以后,才能进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领域,并以此为契机来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2.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办法第39条规定,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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